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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工业专有技术,即生产上已经采用或将要采用的,只限少数人知道的,不享有工业产权保护的生产、装配、修理和经营的秘密以及其他技术知识和经验。例如,设计图纸、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广义上的技术秘密还包括商业(贸易)秘密,即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情报,例如,原材料价格、供货厂卡片、财务资料等。
技术秘密具有秘密性,是不对外公开的;而专利技术具有公开性、独占性、新颖性等特点。
什么是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与专利有什么区别
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技术取得的专有权或垄断权,并非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法定专有权”,而仅仅是一种“事实专有权”,它是通过合法持有人对技术的保密来实现的,通过与专利相比较,技术秘密保护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自主性。专利有专门的《专利法》来保护。而技术秘密有如人的隐私,主要靠权利人主动、自觉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确保保护对象处于秘密状态。
②无期限性。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超过保护期,专利技术即进入公有领域。技术秘密不存在保护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随时结束,这完全取决于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实际效果,法律没有也无法作出规定。
③无地域性。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技术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说权利人的使用权不受地域影响,因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对外界而言,其范围可以大至整个世界。因此,一项好的技术秘密,可以较方便地在全球范围内来体现其价值。
④相对安全性。专利技术公之于众,必然招来他人的模仿和侵权,专利权人虽然大权在握,怎奈何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往往可能疲于应付,何况诉讼纠纷的处理经常是旷日持久、费时费力。而技术秘密的保护针对性较强,通常只需考虑那些有机会接触技术秘密的人。
⑤内容可变性。作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一项专利,在专利局公开和授予专利证书后,其内容是不允许改动的,如果想进行技术改进,就要申请一项新的专利。技术秘密就不存在任何限制,只要权利人有新的思路,有新的实施办法,随时可以改变一项技术秘密的内容,无须经他人同意,包括被许可使用人,权利人对新的技术秘密实施保护后,许可原被许可人使用新的技术秘密,仍可要求其另行交纳使用费。
⑥高风险性。技术秘密的保护必须是万无一失的,一旦被公开或被泄露,技术秘密的事实专有权就可能丧失殆尽,并且是无可挽回的。更令人难堪的是,权利人无法阻止他人获取技术秘密后先行申请专利。而专利则不存在这样的风险,最大的可能莫过于被人侵权,其本身的存在不受影响。另外,技术秘密也无法对抗他人对技术的自行构思或反向工程。而他人的自行构思,却不能构成对专利侵权的任何理由,行为人擅自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必然招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 技术秘密的积极保护是指权利人对技术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是权利人自觉采取的保护措施,同时,也是技术秘密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技术秘密以保持秘密状态为首要条件,其不能对世的特性决定了要保证这一条件,最基本的途径就是权利人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有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①预防性保护。技术方案形成以后,在实施之前,要充分考虑方法或产品进入市场后他人最可能采用的一些解密行为j尤其是对反向工程的预防,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例如在方法上增加破坏性前置程序、在配方中加入中性无害成分、在产品上增加防拆装置等,目的在于迷惑他人的视线,加大他人反向研究的成本投入,迫使他人放弃研究。
②保密条款。技术秘密实现其价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技术使用许可。在签订许可合同时,从理论上讲,技术秘密每经一次许可,失密的风险就会加大,尤其是国际技术许可贸易合同,保密条款无疑是合同的一个重要部分。条款应当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失密责任等。保密的内容通常是指技术秘密的核心内容和资料;保密范围一般是在受让方所在的地区或国家范围内;在保密期限上,许可方也可以约定受让方合同期满后仍有保密义务;受让方的保密措施概括而言,分为两个方面:积极保密行为和禁止泄密行为。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许可方还是受让方的原因泄密,都必然会给相对方造成巨大损失。对于故意泄密的,还应当约定惩罚性赔偿。广义的保密条款还包括权利人单位与职员劳动合同中的保密约定和单位制定的保密规定。
③升级式保护。对技术进行更新改进,使之不断升级,既能适应市场的要求,也不失为技术秘密保护的良策,这样可以使窃密者望尘莫及。对于投入市场后发现有可能已被侵权、有失密风险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当果断选择申请专利,以防被他人抢先申请而使自己陷于被动。
④其他保护形式。这包括前面提剜的半成品保护,技术秘密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相结合的保护,以及与有实力的公司进行合作保护等。
技术秘密主要是指工业专有技术,即生产上已经采用或将要采用的,只限少数人知道的,不享有工业产权保护的生产、装配、修理和经营的秘密以及其他技术知识和经验。例如,设计图纸、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广义上的技术秘密还包括商业(贸易)秘密,即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情报,例如,原材料价格、供货厂卡片、财务资料等。
技术秘密具有秘密性,是不对外公开的;而专利技术具有公开性、独占性、新颖性等特点。
一般来讲,专利因其被公开(保密专利除外)而不能被称为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又有人称之为专有技术,英文为know-how。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人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它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以专利加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发明创造,有助于发明创造的保护。将易于公开的技术申请专利,而同时又将不易公开的技术以技术秘密方式保留。他人照着专利技术生产,可以生产出产品,但若不能获得技术秘密则难以生产出优质等效的产品,专利加技术秘密的双重保护,通常要比单纯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单项保护效果要好。
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区别。
(1)技术秘密保护要比专利制度保护范围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技术都可采用技术秘密制度来保护,专利制度不能保护和不需要保护的技术,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同仁堂”中成药的配方以及前面提到的瑞士手表的装配工艺等,均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2)专利制度不能脱离技术秘密制度独立存在,如在专利申请之前不采取保密措施,发明创造有可能泄
密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从而不能得到专利保护。发明创造从开发到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时间跨度可能很长,这段期间也需要技术秘密保护。一些不在专利中公开的技术、阶段性的技术成果以及技术资料都可以采取技术秘密保护,作为专利技术的补充。反之,技术秘密可以脱离专利而独立存在。
(3)技术秘密的保护更需要借助持有人自身的力量,从内部人员、制度、管理上控制;专利则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当然,技术秘密的保护目前已经逐步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范围,窃取技术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判刑。
(4)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技术,只要技术不被公开,企业对技术就有长期控制和垄断权利,特别是对技术难度大,其他企业和个人在短期内不能开发出来的技术保护更有力。专利是公开的技术,所有人不能限制他人研究和模仿,其保护期也有限。
(5)不同的持有人持有相同的技术秘密时,持有人都享有相同的利益,相互不能排除其他人开发同样的技术,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也不能排除他人通过对技术秘密控制人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得到这项技术;而专利权人则有绝对的排他权。也就是说,上述技术秘密的持有人有一方申请专利了,技术秘密就变成公开的技术,他就得到了排他权,可以限制另一方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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