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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关于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各个地区有所差异,参考标准如下:
1、按年补偿。指的是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平均收入按照年份进行补偿,每年补偿金额基本在9000-11000元之间。
2、置换安置房。如浙江湖州南浔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规定自愿退出的农民可以置换城区住房、商品房等。
3、以地养老。如宁夏平罗县农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对于农村无人养老的老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可以用补偿金置换养老服务,也就是“以地养老”。
4、入股分红。如一些省份有的古村镇,会利用盘活退出的宅基地用于乡村旅游,而退出宅基地农民则以土地腾退入股,按年领取分红。
5、一次性货币补偿。各地经济状况不同,补偿标准有所差异,如陕西西安一般自愿有偿退出标准在23万左右;重庆垫江退出标准为12万/亩;江苏金湖县退出标准为19万/亩;四川成都邛崃退出标准为30万/亩;天津蓟州区退出标准为30万/亩,对地面附着物不再赔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咨询各地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四条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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